关于开展涉疫数据自查自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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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饶晓玉  发布时间:2022-05-24   动态浏览次数:19

关于开展涉疫数据自查自检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省涉疫信息管理规则(试行)》和省疫情防控办、市疫情防控办通知要求,须开展涉疫数据自查自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

1.开展涉疫安全自查自检。请相关单位认真对照《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涉疫数据自查自检工作的通知》(附件3),对涉疫工作信息、涉疫个人信息开展自查,重点检查电脑、手机、平板等办公载体,以及通过浙政钉等渠道存储、传输、下载涉疫工作信息及个人数据的情况,确保临时存放的敏感数据已经清理销毁

2.组织涉疫人员完成《涉疫数据安全保密承诺书》(附件1)签订。

3.组织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培训,重点学习《浙江省涉疫信息管理规则(试行)》(附件4)

4.加强涉疫信息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市涉疫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涉疫数据接触人数和使用范围,做好涉疫保密工作。

二、工作要求

   1.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于5月28日前将《涉疫数据安全保密承诺书》(附件1)、《涉疫数据使用安全自查情况反馈表》(附件2)纸质稿和电子稿交至后勤管理处饶晓玉处(行政楼106室)。

2.各单位高度重视并按规定落实,未按要求自查整改、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按上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1.《涉疫数据安全保密承诺书》

2.《涉疫数据使用安全自查情况反馈表》

3.《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涉疫数据自查自检工作的通知》

4.《浙江省涉疫信息管理规则( 试行


  


丽水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24日

附件1.涉疫数据安全保密承诺书.docx

附件2.涉疫数据使用安全自查情况反馈表.docx

附件3.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涉疫数据安全自查自检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4.《浙江省涉疫信息管理规则(试行)》.pdf